
公告日期:2022-02-28
公告编号:2022-008
证券代码:835596 证券简称:ST 创达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创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丽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丽、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尧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杭州创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楼文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茂国、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2-008
2019 年 4 月 2 日,本案原告张丽丽与被告黄尧军、杭州创达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因公司发展需要,被告黄尧军向张丽丽借款人民币150 万元,借款期限 6 个月,按季付息,到期还本付息,年息 20%,杭州创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9 年 12 月 4 日,张丽丽与黄尧军签订《还款约定书》,明确黄尧军向张丽
丽借款人民币 150 万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 日仅支付前 3 个月的利息,
合计人民币 7.5 万元,并约定了后续还款计划。后黄尧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仅归还借款人民币 20 万元,剩余借款本金 130 万元至今未向张丽丽支付。(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黄尧军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3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黄尧军向原告支付从 2019 年 7 月 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
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为人民币 23 万元(此后按年利率 20%的
标准继续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黄尧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创达公司对上述第一、 二、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上诉人杭州创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公司)、黄尧军因与被上诉人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 0105
民初 4265 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7 月 9 日作出的(2021)浙
01 民终 3477 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
作出的(2021)浙 0105 执 3983 号,裁定内容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尧军、杭州创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1894840.78 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公告编号:2022-008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可能产生一定不利的影响,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 0105 执 3983 号
杭州创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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