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股份公司、公司、云上汽车、指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本次发行、本次股票发行 指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票发行
主办券商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云上汽车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股票发行方案》 指 会审议通过的《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指《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科风投 指 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众和融实业 指 长春市众和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发行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
业务细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于司法管辖区别,
中国 指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以外的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德恒07F20180003号
致: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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