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5
证券代码:835620 证券简称:奥迪康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江苏奥迪康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奥迪康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奥迪康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或公司未聘请董事会秘书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
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行使相关
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
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
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
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挂牌时的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
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
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
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
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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