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35621 证券简称:丰源环保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河北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投资决策程序与对外担保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 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河北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投资适用于公司的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放弃权利;
(十一)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情形不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一年内累计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价值 1000 万元以下且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一年内累计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价值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5%至 20%(含)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一年内累计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2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一年内累计向其他企业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一年内累计向其他企业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二条第(三)至(十)项重大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同一类型的项目,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涉及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二)同一类型的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不含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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