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08
公告编号:2021-007
证券代码:835624 证券简称:德美隆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屈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蕾、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晶、孔德海、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9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张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500
公告编号:2021-007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月利率 1%,被告孔德海、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张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16
年 10 月 7 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6,274,400 元,借款
期限为一年,月利率 2%,被告孔德海、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屈强于 2020 年 11月申请诉前保全并提出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屈强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晶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6,274,400 元、利息
3,956,288.06元(自2016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0
年 10 月 20 日,即: 6,274,400 元 x 年利率 3.85%x4 倍÷360 天 x1,474 天
=3,956,288.06 元;2.判令被告张晶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167,000 元。以上合计 10,397,688.06 元。3.判令被告孔德海、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已有 2021 年 5 月 11 日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要求:
一、被告张晶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向原告屈强支付 10,005,000 元(含借款本金
6,274,400 元、利息 3,558,600 元、律师代理费 167,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二、被告孔德海、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 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逾期未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42,093.06 元(原
告屈强已预交),由被告张晶负担,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连同案款一并支付给
原告屈强。
由于张晶、孔德海及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无力偿还,新市区人民法院
于 2021 年 7 月 1 日(2021)新 0104 执 3547 号进行执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21-007
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5 月
11 日作出的(2021)新 0104 民初 4143 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张晶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向原告屈强支付 10,005,000 元(含借款本金
6,274,400 元、利息 3,558,600 元、律师代理费 167,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二、被告孔德海、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 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逾期未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42,093.0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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