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27
公告编号:2021-015
证券代码:835624 证券简称:德美隆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9月24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
于终止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
发【2021】1125 号),决定内容如下:
“你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
挂牌。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
本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内披露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说明公
司、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积极应对
投资者诉求,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
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你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
决定或者我司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我司
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你
公告编号:2021-015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你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复牌,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我司对
你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德美”。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当进入我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未进入专区但后续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或者股东超过 200 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司将努力做好与股东的解释沟通工作,会妥善处理股东诉求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公司披露负责人:李天慈,电话:0991-3810828;
主办券商联络人:赵昱博,电话:0769-22115773。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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