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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9-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德美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12

证券代码:835624 证券简称:德美隆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1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3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4

第六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及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该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账户集中管理,该专项账户将作为认购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九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其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核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及银行贷款,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二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需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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