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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1-10

关于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公司存在专利独占许可情形。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独占许可是否存在提前终止或变更为普通许可的风险,如有,请核查该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请公司就未披露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2、报告期内新疆泓聚工贸有限公司既位列前五大客户又位列前五大供应商。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与新疆泓聚工贸有限公司的合作模式、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成本与收入的匹配性。请公司就未披露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3、公司股东新疆银丰安和拥有公司500万可转股债权。请公司就该可转股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权的真实性、转换期限、转股价格等具体条款。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债权转股权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2013年5月22日,乌鲁木齐环境保护出具了乌环监通

(2013)第1-050号《环境监察通知书》,就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未验收事宜提出需公司配合调查的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前述事项的原因、后续进展,公司是否存在因此而受行政处罚的情形或风险,公司日常环保是否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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