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庆联动属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091 号
致:安庆联动属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庆联动属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接受安庆联动属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龙御天律师、李雨馨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天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以公告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系统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安庆联动属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0 时在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方
兴路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海曙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均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0,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天禾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10,000 万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10,000 万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同意 10,000 万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10,000 万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10,000 万股,占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000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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