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35635 证券简称:联动属具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庆联动属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庆联动属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需按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及履行安徽省国资委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审议及审批程序后,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上述被担保对象,均应具有 AAA 级银行信用资质。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审议及审批程序,或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对象,严禁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前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除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该项担保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于拟开展的对外担保,应事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4、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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