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07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专项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5号楼4单元3F 邮编:250101
电话:0531-88876911 传真:0531-88876907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录
引言 ......3
释义 ......4
正文 ......5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5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异常转让核查期间及核查范围......7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异常转让的主要核查手段......8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股票交易的情况说明......8
五、核查结论......11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异常转让的风险提示......11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专项
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受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支付现金对外投资暨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
于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对外投资暨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
求就本次交易停牌日(即2017年8月4日)前6个月内(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买卖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事项是否
属于内幕交易作出法律意见说明,本所特对上述情况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和说
明,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众信易诚 指 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悦百联 指 北京中悦百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华铁救援 指 华铁铁路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王哲、刘嘉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指 收购其持有的北京中悦百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65%股权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信易诚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
常转让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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