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13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对外投资暨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5号楼4单元3F 邮编: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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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对外投资暨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受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支付现金对外投资暨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对外投资暨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的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的内容,本所律师就问题清单中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问题清单:9、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就标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完整取得全部许可或资质进行核查,并补充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中悦百联作为众信易诚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合作平台,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根据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7月22日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
法》,中悦百联属于该办法中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中悦百联作为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企业的第三方合作平台,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三)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四)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中悦百联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
管理系统查询,中悦百联的备案信息如下:
ICP备案主体信息: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6067099;审核通过时间:
2016-12-21;主办单位名称:北京中悦百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ICP备案网站信息:网站名称:中悦百联;网站首页网址:www.zybailian.com;
网站域名:zybailian.com;网站负责人姓名:张璐;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
备16067099-1。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中悦百联设有独立的服务器,保证公司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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