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9
公告编号:2025-005
证券代码:835642 证券简称:华志信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已完成立案程序,案件还未接到开庭通知,目前案件尚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胜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龙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陈正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合作方
公告编号:2025-005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 月 3 日,原告中标了贵州省安龙县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下
称“项目”)。2020 年 1 月 20 日,被告作为委托方、甲方,原告作为受托方、乙
方,签订了《贵州省安龙县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2、本合同范围:完成贵州省安龙县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软件开发、硬件安装部署、系统培训及维护服务;4.1、贵州省安龙县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以下部分:‘数字农业’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农业‘一张图’建设、农业物联网体系建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监管体系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建设、运营制度体系建设、基础设施云平台建设等方面等;4.2、项目质保期为 3 年;5.1、本合同总价款为11309600 元;5.2、第一次支付:主要设备到货并开箱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费用的 40%,即 4523840 元。第二次支付:整体项目通过初
步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费用 40%,即 4523840 元。第
三次支付:整体项目通过终验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费用 20%,
即 2261920 元。合同总额 5%的 565480 元作为质保金,终验合格 2 年后,整体系
统无质量问题,甲方在质保期后 7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质保金;甲方迟延支付本合同价款,每逾期 1 日的,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 0.1%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不高于合同总价款的 5%;甲乙双方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如协商不成,通过安龙县人民法院解决。”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
项目的建设。2020 年 12 月 9 日,原告、被告、安龙县农业园区办、安龙县发展
改革局、安龙县工科局、安龙县食用菌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
为:“合格”。2021 年 12 月 14 日,四川国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了《贵
州省安龙县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载明:项目结算总价为 11309600 元。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起诉之
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的 6097680 元,尚有 4646440 元及质保金 565480 未支付
原告,合计 5211920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予以推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告编号:2025-005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龙县农业农村局支付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价款 4646440 元;并判令被告安龙县农业农村局支付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565480 元(11309600 元×5%);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龙县农业农村局支付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 565480 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为 5777400 元。
三、诉讼费判由被告安龙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