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5655 证券简称:法塞特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宁夏法塞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夏法塞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宁夏法塞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使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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