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5655 证券简称:法塞特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宁夏法塞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法塞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宁夏法塞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 ”)的承诺及履行承 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宁夏法塞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对承诺事项应当进行充分分析评估,并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要求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 ”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本制度的要求设置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第六条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二)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承诺人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公司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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