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的
合法合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5659,以下简称“佳健医疗”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进行审核,现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的议案》。
《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规定如下: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
署劳动合同。
……”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锁定期限”规定如下: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 3 年,自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登记至合伙企业证券账户之日起计算。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伙企业出具的承诺文件,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仍存在锁定期的,则合伙企业所持佳健医疗的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伙企业出具的承诺文件的规定继续锁定,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解锁期顺延至合伙企业所持佳健医疗股份的锁定期满。
在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在锁定期内,工商登记的股东、合伙人应与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主体保持一致,如将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在经过持有人会议同意后,可以将合伙份额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如进行股东、合伙人登记的变更,则不得违反《监管指引第 6 号》关于锁定期和员工所持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存续期内权益的处置”之“(一)持有人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之“2、非负面退出情形”规定如下:
“(1)持股员工因退休而离职;
(2)持股员工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3)持有人死亡;
(4)因公司原因解除或终结劳动关系导致的离职,包括但不限于持股员工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持股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5)协商离职退出情形:持有人主动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终止或解除合同;
(6)持有人单方面原因退出情形:未经公司同意个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等离职的;持有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持有人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存续期内权益的处置”之“(二)持有人权益处置安排”之“2、非负面退出情形下,持有人退出的机制安排”规定如下:
“(1)锁定期内,持有人非负面退出
持有人发生非负面退出情形并经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退出本计划的,则持有人必须将所持财产份额转让给董事会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员工。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经佳健医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持有人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不同,转让价款不同,具体如下:
①工作年限不满 4 年的持有人退出:转让价款为“实际出资款*(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持股年限)-已获分红等收益”;
……”
参与对象朱丽丽、张龙分别于 2024 年 5 月和 2024 年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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