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35667 证券简称:凌之迅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哈尔滨凌之迅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哈尔滨凌之迅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凌之迅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凌之迅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担保的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其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额及其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专项管理,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作出担保决定前,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渠道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人员(简称“担保事项负责人员”)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开展调查。
第十七条 担保事项负责人员有义务核实主合同的真实性,以防止出现骗取公司担保的情形。
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并批准:
(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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