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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4 16:36:20 股吧网页版
蓝色方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5675 证券简称:蓝色方略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蓝色方略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蓝色方略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蓝色方略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 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北京蓝色方略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如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募集资金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
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有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 1 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相关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
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
提下,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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