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1
证券代码:835682 证券简称:安之畅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指定执行
代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
表人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
股票的形式。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份的
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工;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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