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2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联(郑律)法字第 2023-05002 号
致: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叶剑平律师、王艺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就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公告的下列各项文件:
1.《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的《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 股东名册;
6.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
7.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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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查验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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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年度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必要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年度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年度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周向东先生。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长周向东先生具有主持年度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年度股东大会釆用现场和远程会议召开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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