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5692 证券简称:力王高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力王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
议案。表决情况: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力王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力王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
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
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协议共同一方。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
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
司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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