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0-1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良物珍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良物珍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05)第332号
北京良物珍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录
目 录......1
释 义......1
声 明......3
正 文......4
一、 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4
二、 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4
三、 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5
四、 公司的设立......9
五、 公司的独立性......14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6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3
八、 公司的业务......3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2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48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5
十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8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9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1
十五、公司的税务......62
十六、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4
十七、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违法行为......65
十八、主办券商......67
十九、结论意见......67
二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67
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公司或良物珍品 指 北京良物珍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良物珍品有限公司 指 北京良物珍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良物珍品前身)
珍品融成 指 北京珍品融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天健极因 指 北京天健极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宏潮 指 上海宏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火柴快鹿 指 上海火柴快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睿铂极因 指 北京睿铂极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宏流 指 上海宏流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火柴快鹿公司 指 火柴快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良物优品控股 指 HongKongBuonaCosaHoldingLimited(香港良物
优品控股有限公司)
良物优品商贸 指 HongKongBuonaCosaTra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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