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16
公告编号:2021-033
证券代码:835702 证券简称:国力通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国力通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国力通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余国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立军、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彦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音、吉化公司法务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2 月 1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原料采购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
定向被告提供 90 吨脱硫剂 GLT-730 络合铁催化剂,总价格为 8,505,000.00
元。被告于 2018 年 10 月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部物料,自被告收到全部物料后 90
日内未向原告提出数量质量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就视为全部物料验收合格。同 时,原告提供全部物料完全符合双方签订的《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厂络合铁脱硫
公告编号:2021-033
剂技术协议书》中对硫化氢技术保证值的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却迟迟未履行付款义 务,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无奈,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 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8,505,000.00 元(大写:捌佰伍拾万
零伍千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函费用、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调解并出具民事
调解书【(2021)吉 0203 民初 2763 号】,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吉化公司
按上述民事调解书约定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在以后的经营中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传票》
(二)《民事起诉状》
公告编号:2021-033
(三)《民事调解书》
武汉国力通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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