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16
公告编号:2021-034
证券代码:835702 证券简称:国力通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国力通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国力通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余国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齐旺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志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迟志明、陈海琼、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自 2016 年以来,原、被告双方签订
了多份《产品买卖合同》、《化学药剂(运行补充)买卖合同》、《开车吸收剂供 销合同》等多份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均约定被告向向原告采购硫磺回收项目 脱硫开车生产运行需要的化学药剂(包括但不限于络合铁等药剂),每份合同 均约定了货物单价、数量、总金额、付款方式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 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且被告均予以接受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
公告编号:2021-034
款。 2020 年 4 月 27 日,原、被告双方书面签订了对账单,确认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尚差欠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 4,578,642.00 元。在 2020 年
1 月 15 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 被告提供络合剂及硫磺改性剂等货物,其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 335,100.00 元, 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该批货物。因此,截止到目前为止,
除被告在 2020 年 1 月 15 日支付货款 256,300.00 元外,被告尚差欠原告货款
本金人民币 4,657,442.00 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 约,应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 院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4,657,442.00 元及违约金
145,545.06 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3.75%,自 2020 年 2 月 1 日暂
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两项合计人民币 4,8029,87.0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调解并出
具民事调解书【(2021)鲁 0305 民初 16 号】,因山东齐旺达未按上述民事调解
书约定支付款项,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目前尚在执行中。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山东齐旺达应按 上述民事调解书约定支付的款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及运营。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告编号:2021-034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财务不会受较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应得款项,并在以后的经营中进一步加强风 险控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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