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5718 证券简称:凌脉网络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以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 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见证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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