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证券代码:835719 证券简称:ST 卡莱博 主办券商:国开证券
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 月 6 日收到法院邮寄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案号为(2025)川 0193 民初 2195 号。由于公司前台行政在签收前述材料后未将该材料进一步流转,导致公司至 2025年6月23日才知晓,
该案件已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开庭审理,公司并未出庭应诉。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 2026 年 1 月 14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川 0193 民初 2195 号)。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5)川 0193 民初 2195 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阚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方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鲁方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阚啸与被告鲁方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
法院调解,并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作出(2023)陕 0113 民初 140 号
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被告鲁方祥下欠原告阚啸股权回购款、违
约金、律师费共计 9,235,846.85 元。(2023)陕 0113 民初 140 号民事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鲁方祥未向原告阚啸履行任何付款义务。
原告阚啸认为其对被告鲁方祥享有的到期债权已被生效调解书确认,而被告鲁方祥对被告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但被告鲁方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并怠于向被告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自己的债权,导致原告阚啸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故原告阚啸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阚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阚啸支付 9,235,846.85 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 9,235,846.8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 2023年 11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585,089.74 元),合计 9,820,936.59 元。
2、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后,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鲁方祥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鲁方祥如向阚啸履行债务,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阚啸的债务应予相应扣減。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 2026年1月1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川 0193 民初 2195 号),诉讼判决具体内容:
一、被告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阚啸支付 9,235,846.85 元,被告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后,其与第三人鲁方祥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二、驳回原告阚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定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
案件受理费 80,548 元,由原告阚啸负担 4,798 元,由第三人鲁方
祥负担 75,750 元;公告费 250 元及后续公告费,由第三人鲁方祥负担。
(二)二审情况
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
诉请求:一、撤销(2025)川 0193 民初 2195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阚啸,即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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