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关于对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
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
的专项说明
关于对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
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C10237 号
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卡莱博尔”)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6年4月2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ZC10236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
(一)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持续经营”及“十、(二)或有事项”所述,卡莱博尔涉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号:(2025)川 0193 民初2195 号),一审判决卡莱博尔需向原告阚啸支付 9,235,846.85 元,卡
莱博尔已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
审计报告日,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卡莱博尔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1,807,400.55 元,其中可自由支配的流动资金为 1,752,334.20 元,远低于上述一审判决涉及的应支付金额,现有资金储备无法覆盖相关潜在支付义务。若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卡莱博尔将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表明,卡莱博尔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卡莱博尔虽然已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可行性缺少有力的支持证据,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就改善持续经营相关措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卡莱博尔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重大诉讼的会计处理
卡莱博尔未根据上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我们无法就该重大诉讼对 2025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内控缺陷导致审计范围受限
卡莱博尔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并且控股股东任董事长并兼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完整反映了卡莱博尔业务情况。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基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我们认为,上述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卡莱博尔2025年12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2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我们无法合理估计上述事项对卡莱博尔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对卡莱博尔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以及是否导致公司盈亏性质的变化。
五、使用限制
本专项说明仅供卡莱博尔为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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