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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豪恩智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5721 证券简称:豪恩智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豪恩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豪恩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豪恩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豪恩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制度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和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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