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5723 证券简称:宝海微元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
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后在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下称“《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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