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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莱美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341 号
致: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
城)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幼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根据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为:

1、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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