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26
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互联在线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致: 深圳市互联在线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互联在线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方剑鹏、曾贇恒出席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互联在线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经办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于此,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6年4月26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刊登了《深圳市互联在线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6-00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7栋A座3楼ABCDEF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根据本次会议股东签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二)除股东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续聘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7、《关于补充确认公司股东周明向公司借款的议案》;
8、《关于2016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所有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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