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5729 证券简称:佰能蓝天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
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及时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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