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5743 证券简称:展鸿软通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北京展鸿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展鸿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展鸿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展鸿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办公场所或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七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 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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