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5
四川兆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零年五月修订
四川兆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十章通知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争议及解决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兆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四川简阳兆信电力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名称:四川兆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简阳市新市镇下马滩街(村)1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现代企业经营模式和科学管理方法,增强在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诚信经营,客户至上,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企业最佳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水力发电;电力供应;架线和管道工程服务;
小型水电站建设开发;机械零配件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办公用品、针纺织品。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本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
主要事项:
(一)本公司名称;
(二)本公司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于公司成立时各自认购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1 成都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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