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5756 证券简称:弘易传媒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弘易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
会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弘易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东弘易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易,应 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
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对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资产总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于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条履行审议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受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可免于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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