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5756 证券简称:弘易传媒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弘易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
会会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弘易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 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弘易传媒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 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董事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
权;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
以及董事会的其它日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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