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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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问题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p.com.cn)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会务联系电话。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25日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一路7号
的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2、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股东为32名,经审查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的持股凭证、股东身份证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计21名,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895,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72%,其中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均为本人亲自出席,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均由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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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席。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89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89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89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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