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29
公告编号:2021-012
证券代码:835786 证券简称:鄱湖股份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名称: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姓名:刘金水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姓名:吴春凤
公告编号:2021-01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8 月 3 日,被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西
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巷支行借款 1270 万元,签订了《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1270 万元、年利率 6.96%,借款期限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被告以自有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刘金水、吴春凤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
因被告一在上述借款发放后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经多次催收,未有结果。原告要求依法解除与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判令被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270 万元,利息 569637.33 元
(截止到 2021 年 4 月 13 日),共计 13269637.33 元及自 2021 年 4 月 14
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
2、要求判令被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87000 元。
3、判令被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抵押合同》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依法就抵押物《证号:赣(2020)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 0022373 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有限受偿。
4、判令被告刘金水、吴春凤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1-012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与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巷支行协商归还贷款本息事宜。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的具体影响有待公司与银行进一步协商结果,未来可能导致公司一定程度的资金流出风险,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书
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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