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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8-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力邦营养: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杨帆收购西安力邦临床营养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18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 于

杨帆

收购西安力邦临床营养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绿地中心 A 座 3802 室 邮编:710065

Room 3802,ATower,Xi’an Greenland Center, Zhangbaer Road, Hi-tech District,Xi’an, Shaanxi 710065,China

电话/Tel: +86 29 8765 165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1
第二节 正文......2
问题 1...... 2
问题 2...... 2
第三节 签署页......3

第一节 引言

致:西安力邦临床营养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者“国浩”)接受西安力邦临床营养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本次收购事宜,担任西安力邦临床营养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 5 号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杨帆收购西安力邦临床营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力邦营养近日收到了股转公司下发的《关于力邦营养收购报告书等信批文件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问题》”),就《反馈问题》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节 正文

问题 1

请收购人根据《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相关要求,补充披露其是否为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根据收购人杨帆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公开目录、信用中 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杨帆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股转系统公告 [2021]643 号)规定的情形,收购人杨帆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问题 2

请修改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控制公众公司股份数量、持股比例。

回复:

根据修订后的《收购报告书》,对《法律意见书》“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 式及相关协议 (二)本次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4、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杨 帆在力邦营养间接持股的情况”的内容修订如下:

“4、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杨帆间接控制力邦营养的情况:

序号 股东/收购人 本次收购前 本次收购完成后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杨帆 0 0 7,994,200 69.55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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