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回购股份的合法合规意见
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城服”或“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万联城
服”,证券代码:835800。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万联城服的主办券商,负责万联城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首创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现就公司申请定向回购股份事项出具如下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
一、本次定向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回购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二)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公司于 2020 年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四次修订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第四章、一、(二)款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要求(试行)》的规定与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以及第十二章、五、(二)1、款规定:“(8)在锁定期内,出现不符合本计划第四章第二条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情形”。
授予激励对象中,张蓉、韩君、肖静因主动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合计54,000 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万联城服本次申请定向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申请定向回购股份是否依照《回购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5 年 4 月 15 日,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股份方案(股权激励)>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定向回购股份方案公告(股权激励)》及《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等相关公告。
公司拟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主办券商将督促公
司按时召开股东大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合法合规意见出具之日,万联城服本次定向回购股份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申请定向回购股份的回购对象、价格、数量等要素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是否影响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1、回购对象、数量及金额
根据《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和《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11,960 元向张蓉、韩君、肖静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0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1)回购价格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二章、五、(二)、3、款之约定,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公司在激励对象无过错情形下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回购尚未解锁的激励股票。公司决定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为公司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
因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公司同意激励对象张蓉、韩君、肖静离职申请,回购其股权激励股票的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故回购离职人员张
蓉股权激励股票的价格约为 2.06 元/股,回购离职人员韩君、肖静股权激励股票的价格约为 2.09 元/股。
(2)回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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