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0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中国四川
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时代八号25楼
电话:86-28-85901268 传真:86-28-85901532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将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
3.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2);
4.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公告的《成都达智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予以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核实,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c)公告披露了《会议通知》。上述通知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拟审议的议案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2016年4月20日,现场会议在成都市人民东路6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含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自然人股东个人身份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
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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