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1-02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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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唯达水处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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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唯达水处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之
法律意见书
(2017)万商天勤法意字第187号
致:江苏唯达水处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受江苏唯达水处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江苏唯达水处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唯达水处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相关规定,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之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 录...... 2
释 义...... 4
一、本次股票发行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1
二、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 1
三、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 4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 6
五、现有股东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购买权...... 6
六、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估值调整、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 7
七、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非货币资产认购...... 7
八、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8
九、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中不存在员工持股平台...... 8
十、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和现有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情况... 8
十一、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及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3
十二、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 14
十三、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14
十四、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认购期之外缴款的情形...... 14
十五、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连续发行股票的情形...... 15
十六、结论意见...... 15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根据所核查之事实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有关之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认定之事实及所发表之专业意见)负责。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之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之真实性与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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