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DCHZ-FY-2026-25
致:浙江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大成(杭
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审查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会决议和记录。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通过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董事会决议以及《浙江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3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17%。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1、《2025 年年度报告》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说明的议案》
3、《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202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2026 年度经营计划》
8、《浙江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
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11、《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5 年年度报告》,同意 29,350,00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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