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12-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联动通达(北京)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2-18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动通达(北京)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联动通达(北京)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2015年12月2日下发的《关于联动通达(北京)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联动通达(北京)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通达”、“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已会同拟挂牌公司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与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全面核查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的广告媒体是否均取得了全部业务相关资质,如未取得,请核查广告媒体未取得相关资质对本公司业务活动开展及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主办券商回复】

(一)从事户外广告发布业务需取得的业务相关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该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28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包括以《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为设定依据的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审批项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根据以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未强制要求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外的其他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且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须经审批的单位外,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无需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业务无需特殊资质要求,只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如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未进行户外广告登记而发布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罚款并责令限期补正。

(二)户外广告登记合法合规情况

经公司确认,报告期内与公司合作的广告媒体除极少数个体工商户、公交公司外,均为地方性广告公司以及公交广告公司,该等公司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分公司),其经营范围中包含广告业务,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开展业务,从事广告业务无需其他特殊资质。同时,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已经履行完毕的合作协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