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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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嘉伦橡塑(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6)第013号
致:盛嘉伦橡塑(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盛嘉伦橡塑(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盛嘉伦橡塑(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6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0日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
现场会议地点:河源市高新区兴工南路26号盛嘉伦产业园办公楼1楼会议室。
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邱建主持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30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签名册、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含委托代理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1,860,7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8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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