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5842 证券简称:纳仕达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福建纳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纳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纳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纳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
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如适用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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