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5848 证券简称:友亿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
于下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
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董事会不设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董事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下例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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