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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5:38:41 股吧网页版
友亿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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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9:30 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地点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石岩主持,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5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7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召开
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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