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做出
了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
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
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描述。该公告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发
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的通知,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在浙江众幸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章英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11 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172,1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857%。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王澍颖律师与孙烨婷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