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851 证券简称:赫桐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赫桐(北京)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赫桐(北京)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赫桐(北京)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职责权限,规范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运作方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赫桐(北京)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赫桐(北京)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挂牌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依照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审议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章程第四十条中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涉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正常采购、运输、生产、销售、技术研发等日常经营事项的,公司在年度股东会上对下一年度将发生的日常经营事项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交易总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在前述核准额度内,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组织实施。对于预计金额之外的日常经营事项,按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的范围及程序,应严格按照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章程以及《赫桐(北京)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列明须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含5%)的无偿捐赠捐助事项,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章程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简称“治理规则”)中列明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章程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发生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的,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股东持股数计算。
发生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之情形的,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和股东也可以自行召集。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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